尊龙棋牌安卓版✿✿◈,美缝剂d88尊龙✿✿◈,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效✿✿◈,经研究✿✿◈,现公布2025年度人民调解优秀案例✿✿◈。
本次入选案例紧扣基层治理重点✿✿◈,覆盖婚姻家庭✿✿◈、物业服务✿✿◈、土地权属等传统领域✿✿◈,重点收录了“商会+调解”“监所+调解”“跨区域联合调解”等创新模式✿✿◈。案例兼具程序规范与实操价值✿✿◈,既展现了传统纠纷的高效化解路径✿✿◈,更彰显了多领域协同✿✿◈、跨体系联动的调解新范式✿✿◈,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研习✿✿◈,将案例学习与业务提升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调解新路径✿✿◈。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多元协同治理✿✿◈,推动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健全案例库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总结✿✿◈、报送典型✿✿◈,以高质量调解工作护航南宁市高质量发展✿✿◈。
2023年5月✿✿◈,雁江镇某村村民蓝氏两兄弟✿✿◈,因家庭分家事宜产生激烈分歧✿✿◈,矛盾不断激化✿✿◈。在争执过程中✿✿◈,哥哥情绪失控✿✿◈,持刀将弟弟砍伤✿✿◈,导致弟弟身体受到伤害✿✿◈。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事哥哥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24年5月刑满释放✿✿◈。但这场兄弟间的纠纷并未因刑罚执行完毕而就此平息✿✿◈。远在广东务工的弟弟得知哥哥即将刑满释放的消息后✿✿◈,心中积怨难平✿✿◈、怒火难熄✿✿◈,甚至扬言要报复杀害哥哥✿✿◈,该情况给当地社会治安稳定埋下了重大隐患✿✿◈。2025年春节前夕✿✿◈,为及时化解这一尖锐矛盾✿✿◈、严防恶性事件再次发生✿✿◈,雁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响应✿✿◈、主动作为✿✿◈,联合多部门启动多元调解机制✿✿◈,全力介入调处这起家庭纠纷✿✿◈,致力于解开兄弟二人的心结✿✿◈,推动双方摒弃前嫌✿✿◈、重归于好✿✿◈,修复手足亲情与家庭和睦✿✿◈。
调解工作启动前✿✿◈,镇调解小组通过走访村民✿✿◈、沟通双方亲属✿✿◈、查阅公安机关案卷等方式✿✿◈,全面摸清矛盾根源✿✿◈、发展经过✿✿◈,详细掌握兄弟二人性格特点与家庭实际情况✿✿◈,为制定精准有效的调解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调解小组首先分别与兄弟二人单独沟通✿✿◈,耐心倾听双方对分家纠纷的意见和诉求✿✿◈,引导其充分宣泄内心情绪✿✿◈。哥哥对当初一时冲动伤人的行为深感悔恨✿✿◈,主动认错道歉✿✿◈,希望得到弟弟谅解✿✿◈,修复手足关系✿✿◈;而弟弟仍沉浸在被伤害的痛苦与愤怒之中✿✿◈,态度坚决✿✿◈,拒不原谅✿✿◈,复仇情绪强烈✿✿◈。调解小组从手足亲情角度耐心劝导✿✿◈,但弟弟态度依旧强硬✿✿◈,首次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小组及时调整思路✿✿◈,邀请家族长辈✿✿◈、村干部共同参与联动调解✿✿◈。长辈们以亲情和家族团结为切入点✿✿◈,动情讲述兄弟和睦的重要意义✿✿◈;村干部从邻里和谐✿✿◈、乡村稳定的角度进行劝导✿✿◈,引导双方放下恩怨✿✿◈。调解人员同时向弟弟释明✿✿◈,哥哥已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若采取报复行为✿✿◈,必将再次触犯法律✿✿◈、自食恶果✿✿◈,引导其理性合法处理矛盾✿✿◈。经过多次深入沟通与法理情相结合的耐心疏导✿✿◈,弟弟的态度逐步缓和✿✿◈。
待弟弟情绪平稳后✿✿◈,调解小组组织兄弟二人面对面协商✿✿◈,围绕分家事宜共同商议解决方案✿✿◈。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与合理诉求✿✿◈,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重新明确家庭财产分割及相关责任义务✿✿◈,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调解人员同步引导兄弟二人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以家庭为重✿✿◈,摒弃前嫌✿✿◈,共同维护家庭和睦✿✿◈。
经过调解员的持续努力与多方力量的协同参与✿✿◈,蓝氏两兄弟最终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哥哥向弟弟作出了真诚致歉✿✿◈,自愿承担弟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并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主动关心✿✿◈、帮扶弟弟✿✿◈,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弟弟也逐渐放下心中积怨✿✿◈,选择谅解哥哥✿✿◈,双方就此握手言和✿✿◈。兄弟二人现场签署和解协议✿✿◈,按照约定重新划分家庭财产✿✿◈,清晰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此次调解在春节前夕圆满完成✿✿◈,兄弟二人重归于好✿✿◈,家庭重拾和睦温馨✿✿◈,成功化解了一触即发的矛盾隐患✿✿◈,有效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从情感层面来看✿✿◈,亲情是人世间最为珍贵的情感✿✿◈,兄弟手足更是血脉相连✿✿◈、休戚与共✿✿◈。在此次纠纷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一时冲动之下反目成仇✿✿◈,不仅给彼此身心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也让整个家庭陷入矛盾与痛苦之中✿✿◈。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始终坚持以情感人✿✿◈,积极引导兄弟二人重温手足情谊✿✿◈,唤醒双方对亲情的珍视与眷恋✿✿◈,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家庭和睦的重要意义✿✿◈,为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筑牢了坚实的情感基础✿✿◈。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唯有家庭和睦✿✿◈,社会大局才能保持和谐稳定✿✿◈,此次调解充分彰显了对人性的尊重✿✿◈、对亲情的呵护✿✿◈,真正做到了用心用情化解心结✿✿◈。
从道理层面来讲✿✿◈,以暴制暴绝非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只会加剧对立✿✿◈、激化矛盾✿✿◈,让纠纷陷入恶性循环✿✿◈。弟弟此前扬言报复的想法✿✿◈,不仅有违常理✿✿◈、极不理智✿✿◈,更会给自身✿✿◈、家庭乃至社会带来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调解人员坚持以理服人✿✿◈,通过细致理性的分析与耐心劝导✿✿◈,帮助弟弟认清利弊✿✿◈,引导其树立理性平和的处事观念✿✿◈,懂得唯有通过沟通协商✿✿◈、互谅互让✿✿◈,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分歧✿✿◈。在分家析产问题上✿✿◈,调解工作始终坚守公平公正✿✿◈、合理合情的原则✿✿◈,科学划分家庭财产与相关责任✿✿◈,确保处置结果让双方信服✿✿◈、认可✿✿◈,从源头上预防新的矛盾产生✿✿◈,充分展现了调解工作明事理✿✿◈、讲道理✿✿◈、服人心的核心要义✿✿◈。
从法律层面而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底线✿✿◈,也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哥哥此前持刀伤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并依法受到了刑事制裁✿✿◈,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普法释法工作✿✿◈,向当事人详细阐释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报复行为的违法性质与法律后果✿✿◈,引导弟弟树立法治意识✿✿◈,依靠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坚决维护✿✿◈,也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同时✿✿◈,整个调解工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将情✿✿◈、理✿✿◈、法三者有机融合✿✿◈、协同发力✿✿◈,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
2025年5月✿✿◈,隆安县都结乡某村在与平果市新安镇某村交界区域✿✿◈,发现松树及其他杂木遭人砍伐✿✿◈。该乡随即找到涉事砍伐者——平果市新安镇村民孟某✿✿◈,就林木损毁一事进行交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孟某则主张✿✿◈,涉案林木系其向新安镇某村承包取得✿✿◈,且在该村协助下依法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系依规实施采伐作业✿✿◈,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就此产生分歧✿✿◈,都结乡某村群众追偿无果后✿✿◈,暂扣了孟某用于运输林木的两辆后推车✿✿◈,进而引发林木赔偿纠纷✿✿◈。
2025年5月14日✿✿◈,都结乡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为高效化解矛盾✿✿◈、推动问题妥善解决✿✿◈,当日第一时间主动邀请平果市新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联合调处✿✿◈。鉴于本案属跨市县纠纷✿✿◈,都结乡调委会随即与新安镇调委会对接沟通✿✿◈,共同组建联合调解工作组✿✿◈,启动协同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全面核实纠纷原委✿✿◈:都结乡某村与新安镇某村相邻的涉事片区山林✿✿◈,行政区域归属平果市新安镇✿✿◈。新安镇某村将辖区内全部林木对外发包给孟某凯时网站✿✿◈,孟某在该村协助下✿✿◈,于平果市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持证实施采伐作业✿✿◈。因两村山林地界相邻✿✿◈、界线模糊✿✿◈,发包林木时未邀请都结乡某村群众代表到场厘清边界✿✿◈,进而引发山林权属争议(该权属纠纷案情复杂✿✿◈,另行调解)✿✿◈。
为切实维护都结乡某村群众与孟某的合法权益✿✿◈,都结乡调委会联合新安镇调委会✿✿◈,多次与双方群众及孟某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诉求意见✿✿◈,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同时主动向新安镇某村群众代表通报纠纷情况✿✿◈,征询处置建议✿✿◈。但新安镇某村群众否认涉事片区存在山林权属争议✿✿◈,拒绝将孟某已缴纳的承包金用于赔偿都结乡某村✿✿◈,且认为都结乡某村系无理干预孟某合法采伐行为✿✿◈,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此期间✿✿◈,都结乡某村群众扣押了孟某用于运输木材的两辆后推车✿✿◈,导致孟某已采伐的林木无法正常清运✿✿◈、销售✿✿◈,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防止事态升级✿✿◈、减少双方经济损失✿✿◈,调委会多次约谈都结乡某村群众代表与孟某✿✿◈,围绕滞留林木易腐烂变质✿✿◈、扩大经济损失等现实问题✿✿◈,以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思想疏导工作✿✿◈,建议双方先行处置已采伐林木✿✿◈。2025年6月25日✿✿◈,调解工作组两次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并邀请新安镇A村✿✿◈、新安镇某村群众代表到场见证✿✿◈。调解中✿✿◈,新安镇某村群众代表明确仅对本次林木赔偿纠纷进行见证✿✿◈,不参与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经调解人员耐心细致沟通✿✿◈、多方协调劝导✿✿◈,都结乡某村群众与孟某最终就林木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以广西某林业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本次赔偿事宜的核定依据✿✿◈。孟某承诺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将赔偿款足额支付至都结乡天隆村民委员会集体账户进行专户代管✿✿◈;待都结乡某村与新安镇某村山林权属纠纷依法厘清后✿✿◈,再按法定程序对该笔赔偿款予以分配或处置✿✿◈。孟某足额支付赔偿款后✿✿◈,都结乡某村群众立即将暂扣的两辆后推车予以返还✿✿◈。
孟某可依法运输✿✿◈、处置本协议约定调查范围内已采伐及未采伐的全部林木✿✿◈,但采伐✿✿◈、运输范围不得超出调查区域界线✿✿◈。针对调查区域外的林木✿✿◈,孟某须与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相应补偿款项后✿✿◈,方可实施采伐作业✿✿◈;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孟某不得擅自进入该区域实施采伐✿✿◈、修路及其他破坏林地原有现状的行为✿✿◈。
本案系一起因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跨市县林木赔偿纠纷✿✿◈,事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边界相邻村寨的和谐稳定与协同发展✿✿◈。调解工作人员秉持就地化解✿✿◈、联防联调原则✿✿◈,主动对接两地相关方开展协同调解✿✿◈,全力推动矛盾源头化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全面核实案情✿✿◈、梳理争议焦点✿✿◈,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协商✿✿◈。针对已采伐林木长期滞留林地✿✿◈、易腐烂变质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等现实问题✿✿◈,调解员坚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从法理✿✿◈、情理多维度开展劝导工作✿✿◈,引导双方正视实际损失✿✿◈、权衡利弊得失✿✿◈,理性协商赔偿事宜✿✿◈。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此次跨区域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虽属基层常见矛盾纠纷✿✿◈,但因涉及跨行政区域✿✿◈、关联群众较多✿✿◈,若未能及时妥善处置✿✿◈,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边界村寨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此次调解中✿✿◈,调解员坚守职责✿✿◈、耐心疏导✿✿◈,成功促成双方互谅互解✿✿◈、握手言和✿✿◈,不仅有效维护了边界地区和谐稳定✿✿◈,也为推动相邻区域协同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提供了坚实保障✿✿◈。
2025年2月11日✿✿◈,武鸣区两江镇某村村民甲(施工方负责人)向两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带领四名工友为该村村民乙(房主)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建造房屋第二层✿✿◈。工程已于一个月前竣工✿✿◈,但乙以楼顶表层水泥油(或称水泥砂浆抹面)出现脱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钱共计三万余元✿✿◈。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无果✿✿◈,矛盾激化✿✿◈。经初步了解✿✿◈,双方仅达成口头施工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争议焦点在于楼顶水泥油脱层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施工方甲及其工友认为是房主乙后期洒水保养不当所致✿✿◈,要求立即付清全款✿✿◈;房主乙则坚持是施工质量问题✿✿◈,要求先解决问题再付款✿✿◈。截至申请调解时✿✿◈,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自身主张的合理性✿✿◈,亦无法证明自身无责✿✿◈。
1.实地勘查明焦点✿✿◈,释法引导转方向✿✿◈:镇调委会调解员接案后第一时间赶赴乙某家中✿✿◈,对楼顶水泥油脱层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在全面听取甲乙双方陈述后✿✿◈,调解员确认了双方口头协议的真实性✿✿◈,并精准锁定争议核心——责任归属与维修事宜的承担✿✿◈。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结合类似案例的处理原则进行普法✿✿◈,明确告知“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指出当前纠纷陷入僵局的关键在于双方均未掌握有效举证证据✿✿◈。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转变沟通重心✿✿◈,从无意义的责任争执转向务实解决方案的探讨✿✿◈,聚焦“如何推进维修”与“维修费用如何合理分担”两大核心问题✿✿◈。
2.多维方案供选择✿✿◈,预留空间促冷静✿✿◈:针对乙某“问题未解决则拒付报酬”的强硬态度✿✿◈,调解员并未急于推进调解进程✿✿◈,而是秉持客观中立原则✿✿◈,结合楼顶脱层的实际情况✿✿◈,提供了重抹水泥油✿✿◈、涂抹室外专用漆等多种可行的维修方案✿✿◈。同时✿✿◈,调解员建议乙某及其家人充分研读方案细节✿✿◈,待内部达成初步共识后再重启调解✿✿◈,为双方预留了充足的冷静思考空间✿✿◈,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3.重启调解遇分歧✿✿◈,费用分担起争执✿✿◈:三日后✿✿◈,乙某及其家人经商议确定采用“楼顶表层涂抹室外漆”的维修方案✿✿◈,并提出需由甲某及其工友负责落实维修工作后再支付相应工钱✿✿◈。镇调委会随即组织第二次调解✿✿◈,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产生分歧✿✿◈:甲某及其工友明确表示无能力或不愿亲自承接维修工作✿✿◈,仅同意承担最高50%的维修费用✿✿◈,由乙某自行安排维修✿✿◈;而乙某则坚持要求甲某一方全额承担维修费用✿✿◈。双方在维修费用的分担比例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4.背靠背调解破局✿✿◈,情理兼顾解症结✿✿◈:为打破僵持局面✿✿◈,调解员果断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将甲乙双方分开进行针对性疏导✿✿◈。一方面✿✿◈,向甲某及其工友阐明✿✿◈,工友们辛苦劳作的报酬亟待结清✿✿◈,同时客观分析长期僵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时间成本✿✿◈,引导其理性看待责任与费用分担✿✿◈;另一方面✿✿◈,向乙某耐心劝说✿✿◈,体谅工友们的劳动不易与谋生需求✿✿◈,同时结合维修方案的实际成本✿✿◈、房屋及时维修后的使用价值等因素✿✿◈,引导其做出合理让步✿✿◈。调解员从维系乡邻和睦的“情”✿✿◈、公平合理分担的“理”✿✿◈、口头协议的履行边界及举证难点等多个维度✿✿◈,开展耐心细致的沟通疏导✿✿◈,逐步消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5.互谅互让达共识✿✿◈,纠纷圆满获化解✿✿◈:经过调解员坚持不懈的沟通协调与反复撮合✿✿◈,甲乙双方最终放下分歧✿✿◈、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至此✿✿◈,这起因建房质量问题引发的劳务报酬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既保障了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也妥善处理了房屋维修事宜✿✿◈,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与和谐✿✿◈。
达成协议✿✿◈:从乙某应付给甲某及其工友的三万余元总工钱中✿✿◈,扣除肆仟余元作为楼顶维修专项费用✿✿◈,由乙某自行负责后续维修工作✿✿◈;乙某当场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结清剩余工钱贰万陆仟元整✿✿◈,交付给甲某及其工友✿✿◈。
1.口头协议存隐忧✿✿◈,证据缺失成纠纷症结✿✿◈:本案调解的核心难点源于双方仅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对于施工标准✿✿◈、质量要求✿✿◈、验收流程✿✿◈、保修责任等关键履约条款未作书面明确约定✿✿◈。一旦出现质量争议✿✿◈,双方均陷入“举证难✿✿◈、质证难”的困境✿✿◈,导致责任归属难以精准界定✿✿◈,进而引发矛盾升级✿✿◈。这一现象深刻凸显了农村自建房等劳务合作场景中✿✿◈,签订简易书面协议的必要性——书面约定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为争议解决提供直接依据✿✿◈,从源头降低纠纷发生风险✿✿◈。
2.务实导向破僵局✿✿◈,聚焦解决转争议焦点✿✿◈:在责任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调解员未陷入“责任归属”的无意义辩论✿✿◈,而是秉持务实解决原则✿✿◈,敏锐将争议焦点从“追溯谁之过”转向“如何推进维修”“费用如何合理分担”的建设性方向✿✿◈。通过引导当事人跳出对立情绪✿✿◈、面向问题解决旧版幸福宝✿✿◈,聚焦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有效打破了僵持局面✿✿◈,为后续调解工作的推进奠定了关键基础✿✿◈。这种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导向✿✿◈,是化解证据缺失类纠纷的重要思路✿✿◈。
3.分步施策显智慧✿✿◈,调解技巧赋能高效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的策略性与灵活性✿✿◈。调解初期✿✿◈,调解员通过实地勘查掌握第一手情况✿✿◈,结合释法明理搭建沟通共识基础✿✿◈;初次调解遇阻时✿✿◈,不急于求成✿✿◈,而是提供多元维修方案并采取“冷却处理”✿✿◈,为当事人预留理性思考空间✿✿◈,避免矛盾激化✿✿◈;当二次调解因费用分担陷入僵局时✿✿◈,及时运用“背靠背”调解法✿✿◈,隔离双方对抗情绪✿✿◈,分别从情理法多维度开展疏导——既向工友阐明薪酬保障的合理性与僵持的潜在成本✿✿◈,也向房主解析维修实际支出✿✿◈、房屋使用需求及邻里关系维系的重要性✿✿◈,引导双方全面权衡利弊✿✿◈,最终促成互谅互让的折中方案✿✿◈。
4.聚焦“薪愁”暖民心✿✿◈,坚守务工权益保障底线✿✿◈:调解员始终将化解农民工“薪愁”✿✿◈、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作为调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尽管纠纷涉及建房质量争议✿✿◈,但调解方案的核心逻辑始终围绕“确保工友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展开✿✿◈,通过“扣除合理维修分担费用后结清剩余工钱”的方式✿✿◈,既回应了房主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关切✿✿◈,又最大程度保障了工友的劳动所得✿✿◈,避免其因纠纷陷入“劳而无获”的困境✿✿◈。这种兼顾双方合理诉求✿✿◈、侧重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做法✿✿◈,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的民生温度与公平正义导向✿✿◈。
5.典型示范强引领✿✿◈,为同类纠纷提供调解范式✿✿◈:本案是农村地区建房劳务纠纷的典型缩影✿✿◈,其成功调解为同类矛盾化解提供了宝贵经验✿✿◈。在口头协议✿✿◈、证据缺失的复杂背景下✿✿◈,调解工作通过“聚焦问题解决✿✿◈、分步推进调解✿✿◈、背靠背疏导”的灵活策略✿✿◈,“多元方案供给旧版幸福宝✿✿◈、合理费用分担”的务实引导✿✿◈,以及情理法的深度融合✿✿◈,有效破解了工程质量与劳动报酬交织的复杂矛盾✿✿◈。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修复了受损的邻里关系✿✿◈,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今后调解同类口头协议纠纷✿✿◈、工程质量与劳务报酬争议交织的矛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参考✿✿◈。
2024年12月间✿✿◈,崔某某与胡某某均为某小学在读学生✿✿◈。同年12月19日下午14:30许(课间休息时段)✿✿◈,该校三楼走廊内✿✿◈,胡某某先行小跑前行✿✿◈,崔某某随后追赶✿✿◈。追上后✿✿◈,崔某某牵拉胡某某衣物并向前推搡✿✿◈,致使胡某某摔倒受伤✿✿◈,出现牙齿出血症状✿✿◈。事发后凯时网站✿✿◈,胡某某当即被送至学校校医室进行伤口紧急处理✿✿◈。后续✿✿◈,其监护人欧某某陪同胡某某前往A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与治疗✿✿◈。2025年1月16日✿✿◈,胡某某复诊✿✿◈,诊断结果显示✿✿◈:右上颌中切牙✿✿◈、左上颌中切牙牙冠无明显变色✿✿◈,松动度(-)✿✿◈;牙龈无明显红肿✿✿◈,上唇伤口已愈合✿✿◈;根尖未见明显暗影✿✿◈,根尖呈喇叭口状✿✿◈。医嘱建议定期复查✿✿◈,三个月后复诊✿✿◈,期间若有不适需及时就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胡某某一方提出赔偿主张✿✿◈,要求崔某某承担医药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检查治疗等相关费用✿✿◈,合计2160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妥善化解纠纷✿✿◈,胡某某一方遂向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在征得崔某某监护人同意后✿✿◈,依法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在纠纷调查核实阶段✿✿◈,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监护人开展了多轮深度沟通✿✿◈,精准锁定矛盾核心——赔偿数额的认定分歧✿✿◈。崔某某已明确承认推倒胡某某的事实✿✿◈,其监护人认可孩子间打闹导致轻微受伤的客观性✿✿◈,但认为此类情况属校园生活中常见情形✿✿◈,仅同意承担胡某某已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而胡某某的监护人坚持21600元的全额赔偿诉求✿✿◈,理由是牙齿损伤可能对孩子的面容美观✿✿◈、咀嚼功能造成潜在影响✿✿◈,且医嘱明确需长期观察✿✿◈、定期复诊✿✿◈,因此主张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检查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应足额赔付✿✿◈。因双方对赔偿金额的预期差距悬殊✿✿◈,且均坚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推进难度较大✿✿◈。
针对上述核心矛盾✿✿◈,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首先与崔某某的监护人进行专项沟通✿✿◈。调解员明确指出✿✿◈,崔某某的推搡行为与胡某某的受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崔某某作为侵权方✿✿◈,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引导其换位思考✿✿◈,充分考量胡某某的身体损伤✿✿◈、后续治疗成本及家属的担忧✿✿◈,结合实际损失提出6000元的损害赔偿建议✿✿◈。崔某某的监护人经与家人充分商议后✿✿◈,最终认可该调解方案并表示同意✿✿◈。在明确崔某某监护人的态度后✿✿◈,调解员随即与胡某某的监护人展开沟通✿✿◈。调解员首先对胡某某受伤后的身心状况及家属的担忧表示充分理解与共情✿✿◈,随后结合医嘱耐心讲解牙齿损伤后的护理注意事项✿✿◈,进而引导家属理性看待纠纷✿✿◈:孩子在校园的健康成长与快乐学习是首要目标凯时网站✿✿◈,长期陷入赔偿争议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细致的开导与劝说✿✿◈,胡某某的监护人逐渐转变态度✿✿◈,同意适当降低诉求✿✿◈,认可调委会提出的调解建议✿✿◈。最终✿✿◈,崔某某向胡某某诚恳表达了歉意✿✿◈,双方当事人及监护人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双方监护人共同到某小学会议室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崔某某一次性赔偿胡某某损害赔偿款6000元(含医疗费900元✿✿◈,后续修复费用35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600元)✿✿◈。从事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如果胡某某受损牙齿出现断裂✿✿◈,经司法鉴定是因本次事件造成的✿✿◈,胡某某保留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的本质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而调解过程中的沟通艺术与专业能力旧版幸福宝✿✿◈,正是促成纠纷化解的核心关键✿✿◈。当事人能否认同并接纳调解员所阐释的法理准则与情理内涵✿✿◈,直接决定了调解工作的成败✿✿◈。本案调解中✿✿◈,调解员秉持坦诚中肯的态度✿✿◈,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循序渐进地引导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理性调整诉求✿✿◈,最终推动调解协议达成✿✿◈,实现纠纷的圆满解决✿✿◈。
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悬殊的调解困境✿✿◈,调解员可从以下三方面精准发力✿✿◈:其一✿✿◈,以法为据✿✿◈,锚定预期✿✿◈。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帮助当事人建立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合理预期✿✿◈,避免诉求脱离法理框架✿✿◈;其二✿✿◈,析明利害✿✿◈,权衡得失✿✿◈。客观剖析纠纷持续升级对双方造成的时间✿✿◈、精力✿✿◈、经济等多重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性权衡利弊✿✿◈,摒弃“非黑即白”的对立思维✿✿◈,聚焦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其三✿✿◈,灵活变通✿✿◈,破局增效✿✿◈。针对纠纷核心矛盾与双方诉求痛点✿✿◈,创新调解思路✿✿◈、调整沟通策略✿✿◈,通过换位思考引导✿✿◈、第三方意见参考等多元方式✿✿◈,打破僵持局面✿✿◈,为达成共识创造条件✿✿◈。
2025年2月27日✿✿◈,覃某✿✿◈、张某向西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其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纠纷✿✿◈。覃某✿✿◈、张某述称✿✿◈:2025年 2月8日✿✿◈,果商王某经覃某✿✿◈、张某中介介绍✿✿◈,与果农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王某通过微信语音承诺✿✿◈,按每斤0.8元标准向二人支付中介费(辛苦费)✿✿◈。经统计✿✿◈,实际装果共计一万多斤✿✿◈,应付中介费合计11000元✿✿◈。王某已支付4800元✿✿◈,尚欠部分未付✿✿◈,二人遂申请调解✿✿◈,请求王某支付剩余中介费✿✿◈。
2025年2月27日✿✿◈,西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并指派调解员组织调解✿✿◈,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与意见✿✿◈。覃某✿✿◈、张某主张✿✿◈:其作为中介促成《水果购销合同》签订✿✿◈,王某微信语音承诺按每斤0.8元支付中介费✿✿◈,总装果量一万余斤✿✿◈,应付中介费11000元✿✿◈,王某仅支付4800元✿✿◈,要求足额支付剩余费用✿✿◈。王某辩称✿✿◈:已就第一✿✿◈、二车水果支付中介费共计4800元✿✿◈;后续因市场行情下滑✿✿◈、销路不畅✿✿◈,覃某✿✿◈、张某未能继续完成代办事宜✿✿◈,改由覃某某代为处理✿✿◈。考虑到覃某✿✿◈、张某在第三车水果采购中付出一定劳动✿✿◈,其同意另行支付2000元辛苦费✿✿◈,但二人不予接受✿✿◈,并采取阻挠装车✿✿◈、锁扣车辆等方式影响其正常经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王某不同意按照每斤0.8元标准支付第三✿✿◈、四✿✿◈、五车中介费✿✿◈。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遇有特殊情况应友好协商解决✿✿◈;同时指出✿✿◈,覃某✿✿◈、张某即便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亦不得采取锁车✿✿◈、阻挠经营等非法方式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导致自身从权益受侵害方转化为违法行为人✿✿◈。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协商✿✿◈,提出由王某再向覃某✿✿◈、张某支付2500元中介费的调解方案✿✿◈。经充分沟通与慎重考虑✿✿◈,双方均认可该方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王某于2025年2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覃某✿✿◈、张某支付中介费2500元✿✿◈,款项转入覃某微信账户✿✿◈;王某自愿放弃追究覃某✿✿◈、张某此前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覃某✿✿◈、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阻挠王某正常采购水果✿✿◈。
本案系水果购销中介费用引发的民间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中介费标准✿✿◈、履行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恪守合法✿✿◈、自愿旧版幸福宝✿✿◈、公平原则✿✿◈,一方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以法服人✿✿◈,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结合农村果品交易实际✿✿◈,从诚信经营✿✿◈、邻里和睦✿✿◈、长远发展的角度开展劝导✿✿◈,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
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有效化解双方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5年11月✿✿◈,覃某与某水产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205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用于渔业养殖及综合种植开发✿✿◈,租期18年✿✿◈。合同明确✿✿◈,水产公司需于2025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第四次租金✿✿◈,该租金对应2025-2029年五年租期✿✿◈,合计1600000元✿✿◈。合同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若租金支付延迟超过七个工作日凯时网站✿✿◈,水产公司需按“当年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若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水产公司将丧失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合同自动终止✿✿◈。
截至2025年3月✿✿◈,水产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租金支付义务✿✿◈。覃某遂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该公司支付全额租金16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而水产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提出异议✿✿◈,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当年租金”仅指2025年单一年度租金✿✿◈,而非五年租金总额✿✿◈;同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将租金变更为分期支付的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争议陷入僵局✿✿◈。
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采用“双轨沟通”工作法✿✿◈:一方面与覃某开展深度沟通✿✿◈,全面厘清其坚持全额主张租金及违约金的合同依据与核心诉求✿✿◈;另一方面悉心倾听水产公司的实际困境✿✿◈,精准掌握其资金周转压力✿✿◈、对违约金计算基数的争议焦点及分期支付诉求✿✿◈。沟通中✿✿◈,覃某始终强调合同条款约定明确✿✿◈,双方应恪守契约精神严格履约✿✿◈;水产公司则以“当年租金”语义模糊为由✿✿◈,主张参照行业惯例进行解读✿✿◈,并正式提出租金分期支付的申请✿✿◈。
针对违约金计算基数这一核心争议✿✿◈,调解员专门组织双方召开专题协商会✿✿◈。会上✿✿◈,调解员首先引入土地租赁行业通行惯例✿✿◈,明确在行业实践中✿✿◈,违约金计算通常以违约年度实际经营周期对应的租金为基准✿✿◈,此举既契合土地使用收益的时间属性✿✿◈,也符合民事活动中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原则✿✿◈。随后✿✿◈,调解员进一步援引相关司法判例✿✿◈:在某起类似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因合同未明确“当年租金”的具体范围✿✿◈,法院最终判决以单年度租金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有效兼顾了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通过行业规范阐释与司法案例援引的双重引导✿✿◈,助力双方跳出争议执念✿✿◈,理性审视核心分歧✿✿◈。
在租金支付方式的协商环节✿✿◈,调解员结合水产公司的实际经营现状✿✿◈,量身提出分阶段支付方案✿✿◈。向覃某充分说明✿✿◈,分期支付模式既能通过阶段性履约保障其资金安全✿✿◈,又能维系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共赢✿✿◈;同时向水产公司明确告知✿✿◈,分期方案已充分考虑其经营困难✿✿◈,若后续仍未按约定履约✿✿◈,将承担更为严苛的违约责任✿✿◈。经过多轮耐心协商与方案优化调整✿✿◈,双方分歧逐步缩小✿✿◈,争议化解取得实质性进展✿✿◈。
经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水产公司于2025年上半年分四期完成第四次租金支付✿✿◈;违约金按2025年单年度租金的5%计算✿✿◈,金额为16000元✿✿◈。该方案既确保覃某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又为水产公司缓解了短期资金压力✿✿◈,保障企业可持续经营✿✿◈。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合同条款中“当年租金”的语义歧义引发的违约金计算争议✿✿◈,这一争议深刻凸显了合同条款精准表述的关键意义✿✿◈。这一案例为合同签订双方敲响警钟✿✿◈:在条款拟定阶段✿✿◈,务必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杜绝模糊性表述✿✿◈,清晰界定核心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从源头规避履约风险✿✿◈,避免为后续合作埋下纠纷隐患✿✿◈。
同时✿✿◈,本案也充分印证✿✿◈,纠纷发生后✿✿◈,摒弃对立情绪✿✿◈、秉持理性协商态度✿✿◈,加之专业调解力量的及时介入✿✿◈,是高效化解矛盾的关键路径✿✿◈。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秉持“法理情”三维融合的调解策略✿✿◈,将土地租赁行业惯例✿✿◈、相关司法判例与双方实际诉求有机结合✿✿◈,既坚守了契约精神的核心原则✿✿◈,又充分考量了企业经营的现实困境✿✿◈,实现了法理依据与人文关怀的平衡✿✿◈。其所提出的分阶段支付方案✿✿◈,不仅成功化解了当下的履约僵局✿✿◈,更以柔性方式维系了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注入了实践动能✿✿◈,最终达成了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权益保障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多重共赢目标✿✿◈,为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高效处置提供了具参考价值的典型范例✿✿◈。
2015年起✿✿◈,中华镇甲村村民徐某与华某等人因涉案林地及林木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纠纷发生后✿✿◈,历届镇政府及当地村委会曾多次赴实地开展勘验核查与调解工作✿✿◈,但均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24年11月✿✿◈,徐某依据“三定”档案底册✿✿◈,将该林地的林木处置权转让给木贩经营者✿✿◈,后者随即向镇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拟对涉案林地的林木进行采伐✿✿◈。华某等人获悉该情况后✿✿◈,迅速组织人员制止采伐行为✿✿◈,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激化✿✿◈。为化解争议✿✿◈,中华镇政府工作组与甲村委会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3月两次组织徐某✿✿◈、华某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调解✿✿◈。但因双方均坚持主张对该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处置权✿✿◈,互不相让✿✿◈,两次调解均以未果告终✿✿◈。2025年3月25日✿✿◈,争议双方再次共同申请镇政府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旧版幸福宝✿✿◈,启动新一轮调解工作✿✿◈。
2025年3月25日上午✿✿◈,中华镇政府✿✿◈、中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争议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统筹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徐某✿✿◈、华某等人的核心诉求及提交的举证材料✿✿◈,通过实地勘查涉案林地✿✿◈、调取历史权属证明文件✿✿◈、走访周边知情村民等多维度工作✿✿◈,全面核实争议事实✿✿◈、评估林木实际价值✿✿◈,并系统梳理出纠纷核心症结✿✿◈。当日下午✿✿◈,中华镇政府联合中华司法所组织召开专场调解会✿✿◈。调解会上✿✿◈,甲方徐某明确主张✿✿◈:依据1981年“三定”政策相关规定及镇林业站留存的档案底册✿✿◈,涉案争议林地属其自留山✿✿◈,华某✿✿◈、权某在该山场擅自种植林木的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其有权收回林木所有权并进行处置✿✿◈。乙方华某✿✿◈、权某则提出抗辩✿✿◈:涉案林地实为乙村集体所有✿✿◈,并未确权至个人名下✿✿◈,村集体对其在该林地种植林木的行为始终无异议✿✿◈,依据“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其依法享有林木的相关权益✿✿◈;徐某未经其同意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处置涉案林木✿✿◈,已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双方就林木采伐权归属及收益分配问题分歧严重✿✿◈,争执不下✿✿◈。
为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首先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别与双方沟通交流✿✿◈,耐心倾听诉求✿✿◈、安抚激动情绪✿✿◈,逐步消除双方的抵触心理与对立情绪✿✿◈。在双方态度趋于缓和后✿✿◈,调解员转为“面对面”调解模式✿✿◈,秉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合法公正”的原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权登记权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集体林地经营权益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调解依据✿✿◈,结合争议实际情况先后起草6份调解方案✿✿◈。方案重点兼顾历史使用现状与权属认定原则✿✿◈,通过先行分配可量化的林木销售收益(林木款)✿✿◈,为后续林地权属的最终确认预留合理解决空间✿✿◈。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耐心疏导✿✿◈、法理阐释与反复协商✿✿◈,争议双方最终达成自愿和解✿✿◈,一致同意“林地权属由政府依法确权裁定✿✿◈,林木收益按约定先行分配”的核心原则✿✿◈,成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了纠纷的阶段性化解✿✿◈。
2025年3月25日下午✿✿◈,在中华镇政府✿✿◈、镇调委会✿✿◈、村委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书✿✿◈,该起长达近十年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于3月25日前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林木款✿✿◈。逾期未付则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2. 乙方自3月25日起将丙林木交付甲方砍伐处置✿✿◈,甲方需遵守林业法规✿✿◈,承担违规后果✿✿◈。乙方放弃对甲方砍伐行为的追责权✿✿◈,但保留林地权属主张✿✿◈。3.由镇政府组织专业部门实地确权✿✿◈,确权期间双方不得经营林地✿✿◈。若确权后涉及历史使用期间的租金问题✿✿◈,按“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市场评估标准”原则清算✿✿◈,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本案系典型的“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案件✿✿◈。中华镇政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明确各职能部门核心职责✿✿◈,强化跨部门组织协调✿✿◈,创新运用“基层调解打底✿✿◈、行政调解定标✿✿◈、司法调解护航”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构建起“预防—化解—衔接—监督”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为破解林权✿✿◈、土地等历史遗留争议提供了“分层过滤✿✿◈、专业支撑✿✿◈、法律托底”的可复制✿✿◈、可推广实践经验✿✿◈。
一✿✿◈、分层递进调解✿✿◈,构建全链条解纷闭环✿✿◈。甲村委会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前端过滤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固定争议相关初步证据与事实脉络✿✿◈,为后续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筑牢基础✿✿◈;中华镇政府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的法定确权职责✿✿◈,整合勘测定界✿✿◈、档案调取等专业行政资源✿✿◈,集中破解林权争议中的技术性✿✿◈、基础性难题✿✿◈;镇调委会深度融入调解全过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范精准嵌入调解方案设计✿✿◈,通过违约金条款✿✿◈、权利保留条款等细化设置✿✿◈,既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又为双方预留法定救济渠道✿✿◈,实现“案结事了”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二✿✿◈、精准衔接法律与政策✿✿◈,破解历史遗留难题✿✿◈。针对案件中因“三定”政策引发的权属模糊等历史遗留问题✿✿◈,调解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核心原则为指引✿✿◈,有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政策执行中的事实细节转化为法律认定的关键要素✿✿◈,既避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不规范处置✿✿◈,又杜绝“机械适用法律”忽视历史背景的片面做法✿✿◈,实现政策合理性与法律刚性的平衡统一✿✿◈。
三✿✿◈、动态平衡利益✿✿◈,创新调解方法路径✿✿◈。创新采用“收益先行分配+权属延迟处理”的动态调解思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利益分割方案✿✿◈。通过先行厘清林木收益分配问题✿✿◈,有效避免因“久调不决”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为行政确权工作预留充足的调查核实时间✿✿◈,既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又彰显了调解工作的灵活性与法律原则的严肃性✿✿◈,实现纠纷化解效率与效果的双重提升✿✿◈。
实践充分证明✿✿◈,多元调解机制的效能最大化✿✿◈,关键在于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定职责边界✿✿◈、细化程序衔接操作细则✿✿◈、强化法律规则的硬核支撑✿✿◈,最终实现从“案结”到“事了”再到“心服”的递进式定纷止争目标✿✿◈,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实保障✿✿◈。
2025年2月✿✿◈,上海某公司的运输车辆在参与国家重点项目施工期间✿✿◈,行驶至横州市镇龙乡某村辖区时✿✿◈,不慎压毁该社所属村道✿✿◈。事发后✿✿◈,某村就村道损坏的赔偿及修复事宜✿✿◈,与涉事的上海某汇物流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妥善化解纠纷✿✿◈,该社随即向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提交调解申请✿✿◈。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委派专业调解员赶赴某村✿✿◈,对被压毁村道展开实地查勘工作✿✿◈。调解员通过现场勘测✿✿◈、拍照取证等方式✿✿◈,核实了受损村道的具体位置✿✿◈、损毁程度及涉及长度✿✿◈,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2025年5月15日✿✿◈,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代表召开调解会议✿✿◈。鉴于双方对纠纷事实✿✿◈、村道损毁成因等核心问题均无异议✿✿◈,调解过程进展顺畅✿✿◈,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明确由上海某汇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受损村道的全面修复工作✿✿◈,确保道路恢复通行条件✿✿◈。然而✿✿◈,该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汇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直至2025年7月底✿✿◈,其既未启动任何实质性修复施工✿✿◈,也未就协议履行事宜与某村进行主动对接或说明情况✿✿◈。为推动纠纷彻底解决✿✿◈,某村代表再次向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横州市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某社群众的二次调解申请后✿✿◈,迅速响应✿✿◈、高效推进✿✿◈,第一时间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动对接某社主任与上海某公司代表✿✿◈,就通过调解机制再次化解该起村道损坏纠纷的可行性✿✿◈、具体方式等事宜充分征求双方意见✿✿◈。经沟通✿✿◈,双方均对调解方式表示认可✿✿◈,一致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并共同约定时间✿✿◈,在镇司法所调解室正式开展调解工作✿✿◈。
为确保调解工作精准高效✿✿◈、直击要害✿✿◈,调解员精心制定并实施“三步走”调解策略✿✿◈,稳步推进纠纷化解✿✿◈:一是实地复核✿✿◈,夯实事实根基✿✿◈。调解员再度赶赴某村辖区内被压毁的村道现场✿✿◈,进行细致的实地勘察与情况核实✿✿◈;同时✿✿◈,通过走访周边常住居民旧版幸福宝✿✿◈、与村干部深入座谈等方式✿✿◈,全面还原事发经过✿✿◈、厘清纠纷核心症结✿✿◈,为后续调解工作筑牢客观事实基础✿✿◈。二是法理相融✿✿◈,引导共情互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双方代表清晰解读相关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与适用情形✿✿◈,明确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当地村民日常出行✿✿◈、生产生活对该路段的实际依赖✿✿◈,详细阐述道路损毁后给村民带来的通行不便与生活影响✿✿◈,引导物流公司代表换位思考✿✿◈,深刻理解村民的合理诉求✿✿◈。三是柔性疏导✿✿◈,促成互利妥协✿✿◈。在明晰法律责任✿✿◈、凝聚共情共识的基础上✿✿◈,调解员聚焦本案争议焦点✿✿◈,结合纠纷拖延对双方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如村民出行权益持续受损✿✿◈、企业声誉及后续合作受影响等)✿✿◈,对双方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与沟通劝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算“利弊账”✿✿◈,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数小时的专业沟通✿✿◈、持续斡旋与情感疏导✿✿◈,当事双方代表最终放下分歧✿✿◈、达成共识✿✿◈,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调解协议✿✿◈,该起持续多月的村道损坏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海某公司15日内支付道路损坏赔偿款5.5万元✿✿◈;某社收到上海某公司的赔偿款后✿✿◈,自行负责本案涉及损坏道路的修缮✿✿◈,确保正常通行✿✿◈。上海某公司正常履约后✿✿◈,某社不再就此事追究上海某公司的相关责任✿✿◈。协议签订后✿✿◈,上海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赔偿款的支付✿✿◈。
本案是一起因施工车辆损毁农村道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本可通过首次调解协议顺利化解✿✿◈,但因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矛盾持续发酵✿✿◈,进而触发二次调解✿✿◈。
此次道路损害赔偿纠纷的二次调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实践与鲜活诠释✿✿◈。调解员秉持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快速响应群众诉求✿✿◈,在调解过程中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法律为基准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注重情感疏导与共情沟通✿✿◈,深入体察村民出行受阻的实际困境与企业的合理诉求✿✿◈,引导当事双方跳出对立情绪✿✿◈,回归理性协商的轨道✿✿◈。
最终✿✿◈,在调解员的专业斡旋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积极履行✿✿◈,不仅有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村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也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避免了矛盾升级对企业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基层化解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2025年5月28日✿✿◈,良庆区某小区业主金女士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名下精装修房屋于2021年交付后✿✿◈,存在墙面渗水✿✿◈、腻子脱落✿✿◈、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虽多次与物业协商维修✿✿◈,但问题长期未予解决✿✿◈。2025年5月✿✿◈,金女士因年迈母亲需入住✿✿◈,在筹备装修过程中✿✿◈,被物业告知累计拖欠物业费1.3万元✿✿◈,且装修期间遭物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金女士主张✿✿◈:房屋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入住✿✿◈,物业费应自实际入住之日起计收✿✿◈;物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则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房屋交付即应缴纳物业费✿✿◈,停水停电系针对长期欠费采取的催缴手段✿✿◈,双方争议激烈✿✿◈。
2025年5月28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某小区业主金女士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费及房屋维修纠纷开展调解工作✿✿◈,首轮沟通主要围绕理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诉求展开✿✿◈。调解员先与金女士单独沟通✿✿◈,逐一核实关键情况✿✿◈:金女士名下房屋于2021年收房时就存在墙面渗水等质量问题✿✿◈,虽经物业多次维修仍未得到解决✿✿◈,相关情况有维修记录照片3张予以佐证✿✿◈;2025年之前该房屋一直未实际入住✿✿◈,2025年因家庭生活需要✿✿◈,金女士着手筹备装修入住事宜✿✿◈,却被物业以拖欠物业费为由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金女士也明确了自身诉求✿✿◈,希望物业能够减免2021年至2025年其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并立即恢复水电供应✿✿◈。随后调解员与物业经理杨某进行沟通✿✿◈,杨某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自交付次日起业主就应缴纳物业费✿✿◈,与是否实际入住无关✿✿◈,对金女士采取停水停电仅是物业费催缴手段✿✿◈,并非恶意断供✿✿◈,虽同意协商处理✿✿◈,但要求金女士先补交拖欠的费用✿✿◈。
5月28日至29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在物业公司进行面对面协商✿✿◈,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双方逐一释明法律权利与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调解员明确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对房屋非主体结构类质量问题负有维修义务✿✿◈,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令禁止以停水停电方式催缴物业费✿✿◈;金女士未入住并非主观故意✿✿◈,房屋质量问题长期未解决也属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理应体谅业主的实际困难✿✿◈。对金女士✿✿◈,调解员则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缴全部物业费✿✿◈,但可就维修延误造成的损失凭证据主张赔偿✿✿◈;物业停水停电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金女士虽可依法维权✿✿◈,但建议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与精力消耗✿✿◈。
金女士按合同约定预交2025年全年物业费5600元✿✿◈,剩余历史欠费7400元暂不追缴✿✿◈,待房屋质量问题修复后再另行协商✿✿◈;物业于当日恢复金女士房屋的水电供应✿✿◈,并协调施工队在3日内完成墙面渗水维修✿✿◈,维修全过程接受社区监督✿✿◈。5月28日✿✿◈,金女士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并顺利入住✿✿◈;5月29日✿✿◈,物业按期完成墙面渗水维修✿✿◈,社区调解员后续回访确认✿✿◈,双方对调解结果及履行情况均无异议✿✿◈,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矛盾核心✿✿◈,属于房屋质量瑕疵与物业费缴纳交织的复合型纠纷✿✿◈,关键在于厘清《物业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责边界✿✿◈: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将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转嫁给业主✿✿◈,业主也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旧版幸福宝✿✿◈,全盘否定自身应履行的物业服务缴费义务✿✿◈。
本次调解坚持法理与实际相结合✿✿◈,采取精准有效的调解思路✿✿◈:以法律为兜底依据✿✿◈,明确物业停水停电的催缴方式违法✿✿◈,打破其以断供施压的不合理做法✿✿◈,引导双方回归平等协商✿✿◈;针对金女士急需入住的现实需求✿✿◈,采取阶段性化解方案✿✿◈,提出“预交当年物业费+暂缓追缴历史欠费”的折中思路✿✿◈,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建立闭环监督机制✿✿◈,明确维修时限并由社区跟进回访✿✿◈,确保协议不流于形式✿✿◈,切实修复双方信任✿✿◈。
这起纠纷也带来深刻启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房屋质量问题快速响应机制✿✿◈,从源头避免矛盾升级✿✿◈;业主需分清开发商责任与物业服务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性合法维权✿✿◈,而非简单以拒缴物业费对抗✿✿◈;基层调解只有兼顾法理与情理✿✿◈,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2月✿✿◈,广东某能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南宁某商贸公司(商会会员企业)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与逾期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能源公司仅偿还5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商贸公司多次发函催讨凯时网站✿✿◈,能源公司虽认可欠款事实✿✿◈,却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主张该标准过高✿✿◈,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故迟迟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双方僵持不下✿✿◈,协商无果✿✿◈,商贸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向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存在明确的“商会+法庭”调解机制适用前提✿✿◈:双方对150万元欠款本金无任何争议✿✿◈,核心分歧仅聚焦于逾期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且南宁某商贸公司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企业✿✿◈。于是联系商会与法庭迅速启动沟通对接✿✿◈,达成共识✿✿◈:涉企纠纷往往牵连企业经营全局✿✿◈,简单以判决结案虽能了却个案✿✿◈,但可能割裂企业间的合作情谊✿✿◈,甚至对行业生态造成隐性影响✿✿◈。基于此✿✿◈,双方决定正式启动“商会+法庭”联合调解机制✿✿◈,整合行业资源与司法专业力量✿✿◈,共同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在先行调解阶段✿✿◈,商会会长✿✿◈、商会调委会主任率先发力✿✿◈,以双方争议核心——违约金调整比例为切入点✿✿◈,开展针对性劝和促解工作✿✿◈,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寻求合理让步空间✿✿◈。进入诉中调解环节后✿✿◈,一场“行业经验+法律专业”的线上联合调解有序推进✿✿◈,形成了优势互补的调解合力✿✿◈。调解过程中✿✿◈,商会调委会主任立足行业视角与乡邻情谊双向发力✿✿◈,从法律责任✿✿◈、潜在风险✿✿◈、企业声誉✿✿◈、现实利益✿✿◈、经营成本✿✿◈、长远发展等多维度展开疏导✿✿◈,既为双方“搭梯子”也为纠纷“找出口”✿✿◈:“我们在商言商✿✿◈,能源公司近年受市场波动影响资金周转承压✿✿◈,商贸公司也急需回笼资金维持运营✿✿◈,若僵持至判决阶段✿✿◈,不仅耗时耗力增加双方成本✿✿◈,日后同在行业内往来✿✿◈,抬头不见低头见✿✿◈,也难免心生隔阂✿✿◈。”他进一步结合能源贸易行业“长期合作✿✿◈、互信为本”的行业惯例✿✿◈,为双方算了一笔“长远合作账”✿✿◈:“如今各退一步✿✿◈,能源公司通过分期还款减轻即时压力✿✿◈,商贸公司适当调低违约金标准✿✿◈,既能解当下燃眉之急✿✿◈,又能为未来保留合作余地✿✿◈,实为双赢之选✿✿◈。”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同类典型案例进行精准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在判定违约金调整幅度时✿✿◈,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作出公正裁量✿✿◈。”法官的专业法理阐释✿✿◈,让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边界✿✿◈、裁量标准有了清晰且准确的认知✿✿◈,有效打消了各自的顾虑与侥幸心理✿✿◈。商会调委会调解的行业共情与法庭调解的法律赋能形成强大合力✿✿◈,为后续纠纷的圆满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商会调委会与法庭多番沟通协调下✿✿◈,当事双方逐渐放下执念✿✿◈:能源公司承诺分12期偿还150万元欠款✿✿◈,首期于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商贸公司则自愿将逾期违约金从原定标准下调30%✿✿◈。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握手言和同意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商会+法庭”联合调解机制的落地见效✿✿◈,不仅帮助涉案企业快速破解了150万元的欠款纠纷✿✿◈,更成功维系了企业间未来合作的可能性✿✿◈。这起标的额不小的借款合同纠纷的圆满化解✿✿◈,让双方企业彻底卸下诉讼包袱✿✿◈,得以轻装上阵聚焦生产经营✿✿◈。
调解过程中✿✿◈,法院与商会调委会双方形成精准分工✿✿◈、优势互补的解纷合力✿✿◈:法官深耕法律适用领域✿✿◈,以专业司法素养把控调解全过程的合法性✿✿◈,确保每一项调解协议都不触碰法律红线✿✿◈、不违背法律精神✿✿◈;商会调委会则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与实践经验积淀✿✿◈,凭借对商事规则✿✿◈、行业惯例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企业经营痛点的精准把握✿✿◈,成为企业间沟通的“桥梁纽带”✿✿◈,有效打通争议双方的沟通“堵点”✿✿◈,化解对立情绪✿✿◈。
这种“司法专业+行业共情”的协同模式✿✿◈,实现了“1+12”的解纷效能✿✿◈:大量涉企纠纷在诉前✿✿◈、诉中阶段便得到实质性化解旧版幸福宝✿✿◈,既为企业节省了冗长诉讼流程带来的时间成本与高额诉讼开支✿✿◈,更以柔性调解的方式修复了受损的商事关系✿✿◈,助力企业在互谅互让中实现利益平衡✿✿◈,达成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商会+法庭”联合调解机制以高效✿✿◈、公正✿✿◈、温情的解纷实践✿✿◈,为驻地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温暖底色✿✿◈,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链接:凯时网站|旧版幸福宝|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南宁市2025年度人民调解优秀案例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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